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现住嘉某某**乡**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雷某甲伙同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何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嘉某某普满乡普满村大队部一楼的“胖子酒家”内开设赌场。其中,雷某乙负责提供场地及搞卫生等,雷某丙、雷某庚负责发牌及抽取“水钱”,雷某丁负责管理分红,被告人雷某甲与其他股东冒充赌客“顶门”。该赌场每天从中午到下午四五点营业,用扑克牌以“开铲车”的方式赌博,并抽水营利。所抽取的水钱除去日常开支,均分成六股,被告人雷某甲、雷某辛、雷某庚各占一股,雷某乙和雷某戊、雷某丁和何某某、雷某丙和雷某己各合占一股。赌场开设期间,共营利十余万元。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雷某甲被嘉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2月21日,嘉某某公安局扣押雷某甲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雷某壬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雷某乙、雷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合伙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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