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从家里到泾川县窑店镇雷家岭村委会院里,辱骂村党支部书记赵某甲不给其办理低保、不给其扶贫款,后进入会议室,打断正在进行的会议,将从村委会门口梁某某三轮车上拿的手推式点播机砸向赵某甲,赵某甲躲闪后,砸坏了文件柜。后雷某甲和赵某甲撕扯到院里,雷某甲朝赵某甲左眼打了一拳,雷某乙、李某某等人劝阻时,雷某甲用砖头打伤了李某某腿部,雷某甲拿一铁撮子朝赵某甲后背及左胳膊处打了几下,朝赵某乙胸部打了一拳,后雷某甲被赵某甲和赵某乙压倒在地。雷某甲躺了一会,后走出村委会院子,捡起砖头将村委会门口停放的两辆电动车砸坏。雷某甲返回家中,拿了一把锄头又到赵某甲家商店,用锄头将该店门砸坏,又用砖头将该店玻璃柜台及货架砸坏,用砖头砸碎该村卫生所窗户,后进入赵某甲家中,将赵某甲家上房和西侧房的门窗玻璃砸坏,后到村委会院里,用锄头砸坏会议室、办公室门及窗户玻璃,用砖头将会议桌砸坏。后雷某甲又到赵某甲家厕所,撕扯厕所排水彩钢铁皮,损坏厕所排气管。后雷某甲被凤口派出所处警民警带离现场。
案发后,赵某甲等人分别到窑店卫生院、长武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赵某甲多处软组织损伤伴皮肤擦伤;右手拇指皮裂伤;左眼钝挫伤,赵某乙左侧胸部软组织损伤,李某某左上肢皮肤擦伤。
经鉴定:被检人赵某甲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赵某乙和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雷某甲属于冲动性人格障碍,攻击性人格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损财物价值2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常某某、雷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甲、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无故辱骂、持械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且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兴旭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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