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公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单位石首市**油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7****,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街**号,法定代表人雷某甲。
诉讼代表人邹某某,男,56岁,系石首市**油脂有限公司厂长。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70********,汉族,中专文化,系石首市**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现住石首市**街道**排**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29日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同年6月12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2010年至2016年期间,石首市**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法定代表人雷某甲先后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3.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0年,**公司在申报全省粮油精深加工技改贴息(奖励)项目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雷某甲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送给时任石首市**局副局长张某甲10万元、送给时任石首市**局副局长洪某某1万元、送给时任石首市**局**科科长陈某甲2000元。后,**公司申报的贴息项目顺利通过审核并最终获得全省粮油精深加工技改贴息资金29万元。
2. 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在申报中央储备粮荆州直属库(现已更名为中央储备粮荆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直属库)“临储点”以及开展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保管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法定代表人雷某甲先后十余次送给时任荆州**业务科科长雷某乙共计2.3万元,并在申报“临储点”、收购进度审核、申领费用审核等事项中获得雷某乙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主体身份资料、石首市**油脂有限公司资料、全省粮油精深加工技改贴息(奖励)项目申报资料、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0年粮油精深加工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石首市财政性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划专用凭证、石首市国库集中支付内部通知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银行卡取款凭条、《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保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洪某某、陈某甲、袁某某、雷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二、合同诈骗罪
2013年6月4日,荆州直属库与**公司签订了《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合同》,约定荆州直属库委托**公司收购8000吨油菜籽,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质量指标加工菜籽油,且对油菜籽及加工的菜籽油进行保管;荆州直属库则依据**公司报送的收购凭证、结报单等,分批次支付相关费用。同年6月21日及7月2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委托收购数量4000吨。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35%出油率,**公司代为收购12000吨油菜籽最终应当加工出4200吨菜籽油。
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多次伪造检验检斤单、称重单、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结报单等资料虚构**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合同的事实,欺骗荆州直属库于2013年6月至8月陆续支付12000吨油菜籽收购款5080.80万元,另于同年11月退还暂扣的保证金120万元,共5200.80万元;于2014年1月支付4200吨菜籽油加工费264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雷某甲明知**公司并未足量收购油菜籽,更没有加工出4200吨菜籽油,仍然隐瞒真相,与荆州直属库签订了《租罐储油合同》,约定荆州直属库租用**公司油罐用于存储加工出的4200吨菜籽油并支付租罐费用。同年8月20日,双方还签订了《物权确认书》,明确:委托**公司存储的2010—2013年国家临储油权属归国务院,荆州直属库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其中包含2013年租赁**公司8、9、10号油罐存储的4200吨菜籽油,并于2015年1月进行公告。而与此同时,被告人雷某甲一直利用事先打造好的9号、10号“罐中罐”欺骗荆州直属库4200吨菜籽油已全部入罐存储,导致荆州直属库陷入错误认识并于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向**公司支付租罐费共138.28万元。
随后数年时间里,被告人雷某甲继续利用“罐中罐”躲避检查,隐瞒未足量收购油菜籽、加工和存储菜籽油的真相,非法占有并使用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荆州直属库巨额资金。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荆州直属库将委托**公司储存的2013年度临储油拍卖成交3145吨,在出库时工作人员发现应有库存4200吨菜籽油实际库存仅为1249.42吨,还缺2950.58吨。
经审计,荆州直属库向**公司多支付油菜籽收购资金2945.52万元,多支付加工费185.47万元,额外支付实际不存在的租罐费97.14万元。
经查,被告人雷某甲诈骗上述共计3228.13万元后,于2014年4月委托**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期货市场上购买菜籽油现货,因无足量资金提货导致亏损693.8455万元;于2015年5月使用812万元购置位于石首市**镇**村面积为50245.2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块,并直接登记在荆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雷某甲)名下;于2013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22日,在**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累计亏损1190.3135万元;其余资金用于股东分红、支付工人工资、厂房建设、公司缴税、偿还债务等事项。经资产评估,被告人雷某甲及**公司现有资产无法偿还荆州直属库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储油罐(“罐中罐”)等物证;2.雷某甲的主体身份资料、石首市**油脂有限公司资料、《油菜籽委托收购加工保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罐储油合同》、检验检斤单、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结报单、荆州直属库收购明细表、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罐明细表、资金收支明细表、拨付资金凭证、物权确认书、拍卖2013年菜籽油资料、石首市**油脂有限公司购置土地、开设法人账户炒期货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刘某甲、雷某乙、孟某某、陈某乙、廖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张某丙、熊某某、许某某、何某某、刘某丙、曾某某、郑某甲、向某某、郑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单位中央直属库及其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报案材料;5.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6.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首市**油脂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雷某甲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雷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荆州直属库资金共计3228.1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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