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21时10分许,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秦百登”牌电动三轮车,载着陈某某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某某某行驶至某某局西150米处时,与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120急救车相撞。民警将雷某某、葛某某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20.62mg/100ml,葛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驾驶的“三秦百登”牌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类型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醉酒驾驶过程中,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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