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34分,被告人雷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U的白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汉市黄陂区姚集镇行驶至红安县上新集镇建材大道水泥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红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板。经鉴定,从送检的雷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9.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车牌号为鄂A****U的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提取血样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丽

检察官助理:钱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897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