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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村**组**号,现住赣州市宁都县**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雷某甲饮酒后驾驶赣B*****小车,由本市经楼集镇方向往经楼镇小洋村行驶,行驶至经楼镇公交车站红绿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杨某某驾驶的赣C*****小车发生碰撞,随后雷某乙驾驶的赣C*****小车又与被告人雷某甲驾驶的赣B*****小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雷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雷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检察官助理:李佳琪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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