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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36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行政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雷某甲酒后驾驶陕JF5203号小型轿车由洛川县槐柏镇向洛川县后子头村方向行驶,于当日23时20分许,行驶至洛川县环城路热力公司门前公路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陕JVW886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016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雷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95mg/100ml。经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王某某、乘坐人雷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归案经过;

3、检验鉴定委托书;

4、户籍证明;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雷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

四、鉴定意见

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016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勘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2、辨认笔录。

五、物证

案件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芳萍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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