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3********,畲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雷某甲驾驶闽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其妻子王某某、儿子雷某乙沿丽浦线自丽水方向往浦城方向行驶,途经丽浦线159KM+160M路段时,碰撞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程某甲,造成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甲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同年3月2日,程某甲经遂昌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6月1日,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甲无责任。2019年7月5日,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事故复核作出复核结论,维持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 2019年5月30日,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现场、事后报案事故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归案经过、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伤情、尸检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尸检超期完成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龙泉市公路管理局证明、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重新鉴定申请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雷某乙、鲍某某、郑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姜某某、叶某某、赖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亮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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