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现住嘉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绰号“鸡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现住嘉某某**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雷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雷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23时许,吸毒人员雷某丁驾驶摩托车来到被告人雷某甲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雷某甲200元人民币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随后,在被告人雷某甲家与雷某甲共同吸食了毒品。
2、2019年8月的一天16时许,吸毒人员雷某丁驾驶摩托车来到被告人雷某甲家门外,支付给被告人雷某甲200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雷某甲随后使用一个硬壳烟盒装入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扔到门外,雷某丁拾取烟盒后驾车离开。
3.2019年8月28日2时许,吸毒人员雷某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雷某甲200元人民币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雷某戊来到被告人雷某甲家,被告人雷某甲拿出之前吸食毒品留下的过滤水交给雷某戊,雷某戊便用烫烧的方式提练出过滤水中的“冰毒”与被告人雷某甲共同吸食。
4、2019年8月31日15时许,吸毒人员雷某戊到被告人雷某甲家玩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雷某甲100元购买毒品,被告人雷某甲便将当天自己未吸完的小半包“冰毒”交给雷某戊。随后,雷某戊在被告人雷某甲家进行吸食。
5、2019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被告人雷某乙帮助下到桂阳县城购得1400元毒品“冰毒”;当日15时许,吸毒人员雷某丁来到被告人雷某甲家,后与雷某戊、雷某甲一起吸食毒品;当日18时许,吸毒人员雷某己、被告人雷某乙也先后来到被告人雷某甲家,后三人一起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雷某甲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4包(毛重5.7克,净重3.71克)、一个吸壶。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吸壶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雷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毒品称量、取样视频。
二、被告人雷某乙的犯罪事实
1、2018年4月15日13时许,吸毒人员肖某某联系被告人雷某乙,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吸毒人员雷某庚前往约定的交易地点嘉某某**乡“***”山下,由肖某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上山找到被告人雷某乙购得200元“冰毒”(约0.3克),购毒款由肖某某发微信红包140元,所欠60元由雷某庚向被告人雷某乙担保出资。
2、2018年4月17日12时许,肖某某联系被告人雷某乙,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由雷某庚驾驶面包车载着肖某某前往约定的交易地点嘉某某**乡**村三岔路口,由肖某某用微信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雷某乙购得200元“冰毒”(约0.3克)。
3、2019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甲让被告人雷某乙带其前往桂阳县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被告人雷某乙在明知道被告人雷某甲购买的毒品一部分是用于吸食、一部分是用于贩卖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带着被告人雷某甲前往桂阳联系上一外号叫“老表阿泰”(身份不详)的男子购买毒品。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先将购毒14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雷某乙,再由被告人雷某乙向对方支付购得毒品。同时,被告人雷某甲还从中获得免费吸食毒品的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吸壶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雷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乙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
2019年11月30日
附:
1.两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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