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甲、雷某乙等诈骗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

被告人雷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街道**小区**公寓**单元。

被告人雷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街道**小区**公寓**单元**室。

被告人张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街道**小区**公寓**单元。

上述五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黄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6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10日、6月23日分别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8日、7月23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组织被告人雷某乙、张某甲、雷某丙、黄某某以及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先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安顺市等地,通过虚构女性身份利用探探、伊对、快手、抖音、微信等网络交友、聊天工具寻找不特定的男性作为实施诈骗的对象,以网恋交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定亲需要购买礼物、衣物、鞋袜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以雷某乙名义注册的微店“**时尚品牌服装店”内购买服饰,再制作虚假的物流信息得到被害人的确认后,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共计199007元。现查明:
    1、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通过“探探”社交软件寻找到被害人潘某某,后自称为方某某与潘某某在微信上聊天,后邀请潘某某在贵阳市见面,由张某甲假扮方某某,雷某甲假扮方某某的弟弟取得了潘某某的信任,再以定亲需要给长辈购买服饰为由,在“**时尚品牌服装店”选定服饰再由被害人付款到微店,后制作虚假的物流信息得到确认后,骗取潘某某钱财共计33488元;

2、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乙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伙同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向某某财物共计3988元;

3、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乙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伙同张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财物共计23765元;

4、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伙同张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财物共计5300元;

5、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乙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伙同张某甲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财物共计6299元;

6、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乙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伙同张某甲骗取被害人余某某财物共计67451元;

7、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伙同张某甲、雷某乙骗取被害人陆某某财物共计27780元;

8、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丙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伙同张某甲、雷某乙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财物共计31936元,但其为继续骗取张某乙的信任,返还了1000元给张某乙。

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雷某乙处扣押了其绑定微店的账号为621700710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并冻结了卡中的余额52956元;被告人雷某乙在到案后表示将其账号为6222032402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余款13331元赔偿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账本、变声器等物证;

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银行卡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店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张某乙、余某某、陆某某、王某乙、向某某、王某甲等的陈述;

5、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黄某某、张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提取、现场指认、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黄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骗取他人钱财,从事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张某甲、雷某丙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涉案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甲系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雷某乙、黄某某、雷某丙系重要成员,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某甲系一般成员,起次要作用,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晓云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黄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