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某某。因盗窃,2019年6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20年2月7日被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0********,汉族,文盲,住卢某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21日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19日被卢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20年2月7日被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9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雷某甲伙同雷某乙窜至卢某某**KTV附近,盗窃卢某某**镇居民丁某某放置于平板车上的挖掘机快接配件,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被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挖掘机快接头价值1653元。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雷某甲窜至卢某某**村盗窃铁质警示牌一个;2020年2月23日,雷某甲再次窜至卢某某**路与**路交叉口,盗窃卢某某城市综合执法局设立在路旁的铁质警示牌一个。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人认定:警示路牌价值共计420元。
另查明: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雷某乙伙同“蛋子”窜至卢某某**镇**村樊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40元。卢某某公安局于2012年4月26日将该案受理为盗窃案件,并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某某其户籍地。
2.被告人雷某乙现被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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