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85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巷**号**楼。因故意伤人,于2019年9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巷**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均系长沙市岳某某望城坡街道涧塘小区50栋经营户。2019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甲认为此前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的肢体冲突中吃了亏,电话邀约其儿子即被告人雷某乙,由被告人雷某乙纠集李子剑(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雷某甲授意被告人雷某乙等人找被害人张某某讨要说法,要求道歉、赔偿医药费用等,否则打被害人张某某一顿出气。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等人到涧塘小区50栋112号门面找到被害人张某某讨要说法未果,遂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雷某乙用拳脚击打被害人张某某胸部,被告人雷某甲持钢管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流血晕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雷某甲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雷某乙于2019年9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雷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