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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村民组**

被告人雷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村民组**号。

被告人雷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村民组**号。

本案由广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在吃饭时商议将兄弟三人共同经营的位于广德市**镇**村**组“后山”山场上的林木砍伐后栽植茶叶,由雷某甲具体负责此事,所产生的费用三人均摊,以后的收益三人均得。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雷某甲雇请本组村民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砍伐林木。2019年11月6日李某某等人使用油锯、弯刀等砍伐工具对雷某甲兄弟三人山场上的林木实施砍伐,并将所砍伐的林木堆放在山脚下。经鉴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采伐林木山场面积为6.35亩,采伐林木株数为460株,采伐立木蓄积为10.2立方米,采伐阔叶树幼树株数为3765株,林木价值为6002元。

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检察官助理:冯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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