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雷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北湖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雷某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丁,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雷某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戊,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村民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雷某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己,曾用名雷某庚,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路民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村**组**号)。被告人雷某己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2020年8月初期间,招嫖诈骗团伙上线(身份不明)找到被告人雷某甲为其收取转移招嫖诈骗资金,被告人雷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发展下线人员,搜集、利用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转款操作,将犯罪所得钱款转移,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214元。被告人雷某甲招募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和被告人雷某己、李某甲2条下线团伙为上线收取转移招嫖诈骗资金,2条下线团伙分别拿所收诈骗金额的10%的提成,其中被告人雷某甲从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条线中抽取3%的提成,剩余7%提成由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平分;被告人雷某甲不从被告人雷某己、李某甲条线中抽取提成,被告人雷某己、李某甲平分10%的提成。该2条下线团伙明知他人实施招嫖诈骗活动,为获取报酬,利用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多次收取招嫖诈骗资金后转移,被告人雷某戊、雷某丙、雷某丁收取转移共计人民币28202元,被告人雷某己、李某甲收取转移共计人民币12012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7月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害人李某乙在本市新城镇王家面馆二楼中收到陌生好友添加其QQ好友请求,被人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诈骗,先后使用支付宝扫码转账、银行卡转账被骗共计人民币6926元。被告人雷某戊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元,被告人雷某丙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876元,被告人雷某丁用银行卡收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用银行卡收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0元。下线抽取提成后将剩余诈骗资金转移给招嫖诈骗上线。
2. 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害人郭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期**室家中收到陌生好友添加其QQ好友请求,被人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诈骗,先后使用支付宝扫码转账、银行卡转账共计被骗人民币20910元。被告人雷某戊用银行卡收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910元。下线抽取提成后将剩余诈骗资金转移给招嫖诈骗上线。
3.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害人韦某某在贵阳市一宾馆内收到陌生好友添加其QQ好友请求,被人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诈骗,先后使用支付宝扫码转账、银行卡转账共计被骗人民币5926元。被告人雷某己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926元,被告人李某甲用银行卡收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5000元。下线抽取提成后将剩余诈骗资金转移给招嫖诈骗上线。
4. 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害人杨某某在江苏省扬中凯旋北区小区内收到陌生好友添加其QQ好友请求,被人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诈骗,先后使用支付宝扫码转账共计被骗人民币700元。被告人李某甲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0元。下线抽取提成后将剩余诈骗资金转移给招嫖诈骗上线。
5. 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害人邢某某收到陌生好友添加其QQ好友请求,被人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诈骗,使用支付宝扫码转账共计被骗人民币2276元。被告人雷某丁用银行卡收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276元。下线抽取提成后将剩余诈骗资金转移给招嫖诈骗上线。
6. 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害人周某某收到陌生好友添加其QQ好友请求,被人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诈骗,使用支付宝扫码转账共计被骗人民币438元。被告人李某甲用支付宝收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38元。下线抽取提成后将剩余诈骗资金转移给招嫖诈骗上线。
7. 2020年6月20日晚,被害人罗某某收到陌生好友添加其QQ好友请求,被人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诈骗,使用支付宝扫码转账、银行卡转账共计被骗人民币3038元。被告人雷某己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0元,被告人李某甲用银行卡收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988元。下线抽取提成后将剩余诈骗资金转移给招嫖诈骗上线。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戊、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归案后,被告人雷某甲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雷某戊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雷某丙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雷某丁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雷某己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电子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郭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某戊、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村候审;被告人雷某丙现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北湖区**小区**栋**室候审;被告人雷某丁现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北湖区**小区**栋**室候审;被告人雷某戊现在浙江省嘉兴市**村民房候审;被告人雷某己现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路民房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现在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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