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1525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伊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雷某甲未经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弄**号**楼生产假冒公牛公司的开关插座,然后通过网店销售,销售金额为282907.1元。2019年3月28日被现场查获,扣押模具一个、小合格证6万只、大合格证5000只和少量假冒公牛公司的开关及配件等物品。
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被告人雷某甲设计并制造公牛开关合格证,其中公牛开关小合格证约10万张、大合格证约1万张。
经查明,注册商标号12390478、注册商标号4767983均系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包括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高低压开关等在内的第9类。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或字母基本一致,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财物清单、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及注册商标证、设计商标标识的照片、扣押物品的照片、抓获经过及谢某某投案的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雷某甲刷单金额汇总金额、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网点销售数据、身份证明、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毛某某、雷某丙、易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甲、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雷某甲联系电话:1392499****,谢某某联系电话1320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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