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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廖某甲等5人赌博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大道**花园。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美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江西省修水县**镇**号。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廖某甲、叶某甲、周美华、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雷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雷某甲伙同廖某乙、程某甲、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县天城镇华美达酒店2号别墅开设赌场,以麻将“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晚11时许,参赌人员舒某某、廖某丙等30余人在赌场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赌资32000余元。

    2017年底至2018年6月,被告人雷某甲、廖某甲、周美华、叶某甲、黄某甲等人在本县金塘镇界上村“汪龟了”、“李冲了”等地开设赌场,使用麻将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参赌人员少时40余人,多时可达百余人。被告人雷某甲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廖某甲、叶某甲、黄某甲非法获利数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崇阳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廖某丁、付某某、陈某甲、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舒某某、廖某丙、黄某乙、叶某乙、甘某某、王某某、简某某、雷某乙、徐某某、沈某某、苏某某等24人的证人证言;3.崇阳县公安局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雷某甲、廖某甲、叶某甲、周美华、黄某甲及同案犯周某某、程某乙、程某甲、廖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汪某甲、汪某乙、黄某丙、汪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廖某甲、叶某甲、周美华、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美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村;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周美华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修县**镇;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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