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雷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1996年至2018年任和平社区居委会**,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9年2月28日辞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系被告人雷某甲之子。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号,2011年至2018年任和平**支部委会**,系被告人雷某甲次子。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丁,曾用名雷某戊,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原任和平社区居委会**、文书兼会计。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商州区**委员会留置,2019年3月22日被解除留置,同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己,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原任和平**支部委员会**、七组组长。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1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原任和平**支部委员会**。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孙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2003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庚,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现任和平社区居委会**。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园**小区**单元**室,系被告人刘某甲之妻弟。2013年5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原任商州区城关**办**处**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商洛市商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己、陈某甲、孙某甲、王某甲、许某甲、刘某乙、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法采矿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贪污罪,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周某某另案处理,追诉了被告人雷某庚。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12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雷某甲依托其家族势力,在当地行事霸道。1994年9月21日,雷某甲因其丈夫未能承包原商洛地区**运输公司客车,遂迁怒于客车实际承包人于某甲,辱骂于某甲妻子、阻挡乘客上车、不准发车,次日其长女刘某丙将于某甲承包的一辆客车强行开走并扣留长达一个多月。1996年,被告人雷某甲担任和平村**后,为树立非法权威、谋取经济利益,其拉拢腐蚀社区干部,纠集家族成员,组织、领导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8月,被告人雷某甲为承揽商洛地区**人民法院三号家属楼的部分工程,组织被告人雷某丙、刘某甲(均系雷某甲之子)和时任和平村干部的被告人陈某甲、雷某丁、雷某己以及本村十余名老人阻挡施工长达20余天,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初步树立了雷某甲在和平村及周边地区的非法权威。2003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之子雷某丙以商州区**汽车公司不让其放置工程车辆为由与商州区**汽车公司**徐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雷某丙与陆续赶来的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系刘某甲妻弟)及雷某甲之女刘某乙殴打了徐某甲和前来劝架的徐某乙等五人,致三人轻微伤。时值下班高峰,围观群众较多,在和平社区造成了严重影响,初步形成了雷某甲等人以家族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10月24日,商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州区**心广场举办商品展销活动,到期后未及时搬离展品,被告人雷某甲伙同陈某甲、雷某己、雷某丁、刘某甲、雷某丙在中心广场,掀翻的帐篷,抬走价值15999元的海信电视机一台,殴打高奇电器公司*管某甲及商州区**联原副**刘某丁,造成了商州城区**广场群众的聚集、围观,影响恶劣,该犯罪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树立了非法权威。
该犯罪组织内部结构相对稳定,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1996年被告人雷某甲担任和平村**以来,通过笼络、勾结村基层组织成员陈某甲、雷某己、雷某庚,迫使与自己意见相左的村干部辞职、违规罢免干部,逐步排除异己,发展、扶持其堂侄雷某丁、有犯罪前科的孙某甲为村组干部,将女儿刘某丙中共党员组织关系由商州区**汽车公司转入和平社区,提议让其子女担任*支部**,并为其女儿当选拉选票,辱骂并迫使两名派驻和平社区干部调离,从而长期把持、控制和平社区基层政权。被告人雷某甲继而利用其政治地位和家族势力,先后成立商洛市和平**服务有限公司、和平**劳动服务公司,并让担任村干部的被告人陈某甲、雷某己、雷某丁、雷某庚等人入股,参与分红、领取工资,进一步以经济利益笼络、发展其组织成员。2010年10月,被告人雷某甲的儿子雷某丙、刘某甲合伙注册商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甲负责商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车辆管理、调度,并自购工程车挂靠分红。该犯罪组织逐步涉足建筑领域,利用家族势力、组织的非法权威和雷某甲对基层政权的把控,通过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商洛**工程有限公司或组织成员个人名义承揽了和平社区、**监狱的多项工程,在谋取更大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巩固了其组织体系。
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自1994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23起,涉嫌8个罪名,逐步确立了以家族、宗族为纽带,以和平社区基层组织、商洛**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的组织架构。被告人雷某甲利用其在家族和基层政权中的绝对权威,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己、陈某甲直接听命于雷某甲,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孙某甲、雷某庚多次积极参加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明知该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雷某甲等人先后成立了和平市场公司、和平服务公司和商洛**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商洛市和平**服务有限公司、和平**劳动服务公司收取摊位费和管理费、商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的方式谋取利益。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雷某甲通过把持基层政权,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雷某丙将和平社区东坡的粘土私自出售和用于自己承揽的工程;特别是自海昊公司成立以来,通过非法开采攫取集体资产,进行家族企业资金的积累。被告人雷某甲等人还通过组织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进行敛财:2011年至2017年共贪污662725元、2011年至2014年职务侵占144000元、2013年至2018年强迫交易1079709元、2017年至2018年串通投标1216157.8元。为了笼络、控制组织成员,维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发展,被告人雷某甲用谋取的利益给雷某丁、雷某己、陈某甲、孙某甲、雷某庚分红、发工资;先后多次用集体资金、贪污款项组织刘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己、陈某甲、孙某甲、雷某庚等人旅游;将非法修建的和平社区办公楼上单元房出售给组织成员雷某己、陈某甲。同时,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给组织成员发辛苦费。在2012年5月敲诈勒索杨某甲案中,被告人孙某甲按照雷某甲的安排,给雷某己、雷某丁每人500元;在2017年8月和平社区安置点强迫交易案中,雷某甲收取安置户款项后,分别给雷某己、雷某丁、陈某甲、雷某庚各5000元。
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1999年8月,被告人雷某甲为承揽商洛地区**人民法院三号家属楼部分工程,组织陈某甲、雷某丁、雷某己、雷某丙、刘某甲及本村10余名老人,以辱骂施工人员、封堵法院北门、派人轮流看守等方式,阻挡施工长达20余天。2010年1月,租住在和平社区**,被告人雷某甲纠集刘某甲、雷某丙、雷某庚、雷某丁、雷某己、孙某甲在雷某辛家,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敲诈严某某夫妇现金7000余元。2017年8月、2018年1月,被告人雷某甲等人以“不交钱不分宅基地地基”相威胁,强迫和平安置点17户安置户支付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庄基地建设费。被告人雷某甲等人在和平社区及周边地区随意殴打、辱骂村组干部陈某甲、雷某己、雷某丁、曹某某;随意殴打群众雷某壬、雷某癸、雷某A、罗某甲、任某甲、鱼某甲、崔某甲;2004年至2006年,非法收取商州区**心广场群众的摊位费和管理费;2009年非法收取雷某B、刘某戊等十名村民的自来水管道接入费;2011年,非法收取李某甲、陈某乙、王某丙、李某乙从和平社区道路经过的过路费;2015年清明节前夕,被告人雷某甲带领雷某己、雷某丁、雷某庚、孙某甲将本社区雷某E、雷某F家的祖坟墓碑推倒,并将墓碑摔坏。
该犯罪组织以家族、宗族为纽带,网罗社区干部,排除异己,安插亲信,长期把持基层政权。1997年,被告人雷某甲迫使原村文书兼会计张某某辞职,换成其堂侄雷某丁,并指示雷某丁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职务侵占、贪污等犯罪行为;被告人雷某甲先后违规罢免了原二队队长吕某甲、副村长雷某C、原三组组长毛某某的职务;2005年,被告人雷某甲在华东五省旅游过程中,当众殴打和平支部**陈某甲,树立了雷某甲在其组织成员和村组干部中的权威;辱骂商州区**局派驻和平社区干部曹某某,迫其于2017年5月调离。为了继续把持基层政权,2018年雷某甲临近退休时,先后提名让其子雷某丙、其女刘某丙担任和平**部**,并给村干部雷某D、雷某庚私下做工作让二人推选刘某丙,2018年4月刘某丙当选为和平**支部**。为了帮刘某丙在和平社区树立权威,被告人雷某甲在和平社区无理取闹,迫使商州区**局派驻和平社区专职干部杨某乙调离。该犯罪组织长期垄断农村资源,侵占集体资产、侵吞国有资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私自将和平社区东坡的粘土进行非法开采、买卖;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甲等人以商洛市和平**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占用和平社区集体土地收取摊位费和管理费长达15年,仅向和平社区交纳了6年管理费;2011年被告人雷某甲将和平社区办公楼116.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占为己有;2017年,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雷某丁、雷某己无偿占用和平社区九组**滩沟的土地种植树苗,企图在国家征地时获取补偿。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势力控制了和平社区和**监狱内的大部分工程,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平社区范围内的和平社区创卫工程、和平安置点四个工程、北环路四号桥下的**滩沟平整、金凤山道路拓宽、绿化、和平社区门楼修缮等工程,均被雷某甲及其家族成员、公司承包;2012年以来,与和平社区相邻的**监狱共建设十个工程,被告人刘某甲承揽了其中八个。
二、寻衅滋事罪
1.1994年9月21日,被告人雷某甲因其丈夫未能承包原商洛地区**运输公司客车,遂迁怒于客车实际承包人于某甲,辱骂于某甲妻子、阻挡乘客上车、不准发车,次日其长女刘某丙将于某甲承包的陕H****6客车强行开走并扣留长达一个多月。2000年11月19日,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雷某丙等人在原商洛**汽车公司门口对于某甲拳打脚踢,致于某甲胸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商洛地区**运输公司客车承包经营合同、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被害人于某甲、陈某丙陈述,证人刘某丙、陈某丁、牛某甲、董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雷某丙供述及辩解。
2.1999年8月,被告人雷某甲欲承揽商洛地区**人民法院三号家属楼部分工程,组织被告人陈某甲、雷某丁、雷某己、雷某丙、刘某甲及本村10余名老人到中级人民法院北门阻挡施工,雷某甲、雷某丙、刘某甲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施工单位司机发生争执,其余人员阻挡施工车辆。雷某甲安排雷某丁负责考勤,给参与阻挡施工的人员每天发放20元,并指使10余名老人在中级人民法院北门搭棚、用木杠横挡北门、轮流看守,阻挡施工长达20余天,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情况说明、民事诉讼案件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雷某E、雷某F、常某某、廉某乙、杨某丙证言,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己、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3.2003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丙因时任商州区**汽车公司**的徐某甲不让其工程机械在公交公司院内停放,酒后到商州区**汽车公司院内对徐某甲进行辱骂,徐某甲赶到商州区**汽车公司质问雷某丙时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先后赶到现场,将陆续赶来挡架的徐某乙、史某某、徐某丙、熊某某、田某甲打伤,雷某甲、雷某丙、刘某甲、王某甲等人听说有人报警后离开。当日徐某甲、徐某乙、史某某、徐某丙、熊某某住院治疗。经鉴定,徐某甲、史某某、徐某乙三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时正值下班时间,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报警情况受理登记表、商洛市**汽车公司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史某某、熊某某陈述,证人许某乙、孔某某、田某甲、任某乙、舒某某、雷某C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刘某甲、王某甲供述及辩解。
4.2005年5月1日晚,被告人雷某丙雇佣王某丁驾驶陕H****6华山牌自卸车,在商州区**办**处红旗村**选矿厂卸货时,因选矿厂**崔某乙指挥倒车时发生侧翻,王某丁电话告知雷某丙后,刘某甲、王某甲、雷某G、雷某丙、雷某乙等人先后赶到选矿厂,被告人雷某丙、刘某甲、王某甲对**选矿厂**崔某乙、龚某某、高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车险赔偿计算书等书证,被害人崔某乙、龚某某、高某某陈述,证人任某丙、王某丁、雷某G、雷某乙、张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雷某丙、刘某甲、王某甲供述及辩解。
5.2005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雷某甲指使雷某丁、雷某己前往商州区**心广场,以管理费到期为由,要求商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将展品搬离。商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搬离,被告人雷某甲安排陈某甲赶到现场,指使雷某己、雷某丁掀翻商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帐篷,并强行将价值15999元一台海信42寸液晶电视机抬走。随后,商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管某甲赶至广场,雷某甲纠集陈某甲、雷某丁再次回到广场辱骂、殴打管某甲,被告人刘某甲、雷某丙赶至现场参与殴打,商州区**联原副**刘某丁在现场劝阻时,被雷某甲殴打,造成了商州区**心广场群众的聚集、围观,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照片,商州区城市**局证明、商州**委员会文件、陕西省商洛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商州区**联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管某甲、刘某丁陈述,证人江某某、李某丙、刘某己、郑某某、某某丙、刘某庚等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雷某丙、陈某甲、雷某丁、雷某己供述及辩解。
6.2015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因其未能承揽到陕西省**监狱应急指挥中心警察食堂及候见室工程,酒后在**监狱院内辱骂监狱领导、阻止施工车辆出入,殴打前来劝挡的**监狱办公室副**何某甲、**樊某某,脚踹过路民警阮某某,严重影响**监狱的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陕西省**监狱的应急指挥中心警察食堂及候见室工程合同、陕西省**管理局批复等书证,被害人何某甲、樊某某、阮某某陈述,证人任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杨某丁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雷某甲供述及辩解。
三、敲诈勒索罪
1.2003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丙酒后乘坐出租车到和平社区**路路口下车后,与路边商户胡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致雷某丙头部受伤。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巡警大队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放言对胡某某夫妇进行威胁,称如要解决此事,胡某某需给雷某甲二万元。胡某某的妻子张某丙畏惧雷某甲的名声与势力,通过关系找到城关**办**处**村干部牛某乙作为中人给雷某甲说情,并按照雷某甲的要求给付6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门诊病历记录、领条、行政罚款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张某丙陈述,证人郭某甲、付某甲、牛某丙、杨某戊、王某庚、何某乙证言,被告人雷某丙供述及辩解。
2.2008年4月,被告人雷某丙承揽了商洛市区南大门工程,租赁商州区务工人员时某某的空压机,口头约定租期三个月,租**。工程完工后,时某某找雷某丙结算租赁费,雷某丙以空压机有问题耽误工期为由,扣押空压机,拒付租赁费,并让时某某赔偿其误工费5000元。后时某某迫于无奈,借款4000元交给雷某丙,才将空压机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办案说明、举报信等书证,被害人时某某陈述,田某乙、李某丁证言,被告人雷某丙供述及辩解。
3.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停放在雷某辛家院子的陕H****8黑色广州本田轿车被雷某辛租住户严某某驾驶陕A****7厢式货车倒车时不慎剐蹭,致右后叶板子变形、划痕。当天下午,被告人雷某甲到雷某辛家院子谩骂。次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甲纠集刘某甲、雷某丙、雷某庚、雷某丁、雷某己、孙某甲等人到雷某辛家院子,雷某甲大声辱骂严某某夫妇,殴打严某某妻子马某某,马某某被打的跑到雷某辛的二楼后,又被雷某甲扇耳光;雷某丙将严某某从一楼拉到雷某辛家二楼书房殴打。马某某被迫将家里收取的全部货款7000余元零钱都给了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报案记录、刘某甲陕H****8车辆保养车历卡等书证,被害人严某某、马某某陈述,证人雷某辛、任某戊、黄某某、付某乙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雷某丙、孙某甲、雷某己、雷某庚、雷某丁供述及辩解。
4.2012年5月2日,给和平社区八组雷某辛盖房的杨某甲,将陕A****2力帆黑色轿车停放在雷某辛门前的路边,影响了被告人雷某甲的装载机通行,被告人孙某甲让杨某甲挪车时二人发生厮打。随后,被告人雷某甲纠集雷某庚、雷某丁、雷某己赶至事发现场并谩骂。事后,雷某甲安排被告人孙某甲将杨某甲建房工具拿走,扬言要杨某甲赔偿装载机被阻挡的误工费和孙某甲的医药费,否则不能继续施工。杨某甲的妻子张某丁给雷某甲赔偿了48000元,雷某甲给了孙某甲30000元,孙某甲为感谢雷某甲又送给雷某甲10000元,并按照雷某甲的安排,给雷某丁、雷某己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商洛市**医院急诊科治疗费票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甲、张某丁陈述,证人孙某丁、雷某辛、王某辛、李某戊、陈某甲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雷某甲、孙某甲、雷某丁、雷某己、雷某庚供述及辩解。
5.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雷某甲乘坐冉某甲雇佣司机田某丙驾驶的陕H****3出租车,下车后发现其手机丢失。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将车主冉某甲驾驶的陕H****3出租车拦停,并扣押到雷某甲住宅院内,要求赔偿手机。2015年2月15日,田某丙被迫向雷某甲赔偿5000元,才将出租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田某丙信用社2015年2月15日的存取款流水帐单等书证,被害人田某丙陈述,证人冉某甲、雷某丁、白某某、王某壬、李某己、管某乙证言,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供述及辩解。
四、强迫交易罪
1.2013年9月,陕西省**监狱计划在监狱家属院临近和平社区西护坡下修建燃气锅炉房,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欲承揽该工程,安排雷某己、孙某甲指挥挖掘机从护坡涧上朝监狱欲修建锅炉房的地方倾倒泥土数十方,并指使雷某己、孙某甲到监狱要求承揽该工程,监狱被迫将工程交由刘某甲承建。该工程造价共计18101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商银行凭证、领条、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赵某甲、兰某某、薄某某、樊某某、王某癸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雷某己、孙某甲供述及辩解。
2.2016年七八月份,被告人许某甲为让其岳父杨某己承包商州区城关**办**处**社区五组的旧坟迁移工程,让被告人雷某丙帮忙,雷某丙对工程原承包人王某A进行威胁,王某A被迫将此工程转给杨某己的合伙人王某B承包。该工程造价13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建坟合同、委托书、领条等书证,被害人王某A陈述,证人王某B、杨某己、杨某庚、吴某甲、李某庚、刘某辛、牛某丁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甲、雷某丙供述及辩解。
3.2012年商州区**北路修建、2014年**游乐场建设共涉及和平社区九组、八组拆迁安置户17户。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雷某甲利用其非法权威,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联系李某辛对工程进行预算,用商洛**工程有限公司的机械统一建设安置户地基,许某甲负责机械安排与调度,被告人雷某己具体负责管理和带工。
2017年8月2日,在地基上下水、化粪池、管网及地面硬化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被告人雷某甲安排陈某甲、雷某丁、雷某庚及九组安置户在和平社区开会,要求每户平均交纳地基建设费用92351.38元,限定次日中午前必须交清,否则不给分配地基。九组安置户认为要价太高,但迫于雷某甲的威胁被迫交款。被告人雷某甲安排雷某丁、雷某己、陈某甲、雷某庚收款,共计收取971751元。事后,雷某甲分给四人各5000元辛苦费。
2018年1月,雷某甲在未征求八组6户拆迁安置户意见的情况下,要求每户平均交纳地基建设费用92351.38元。八组安置户被迫向雷某甲交款,其中安置户任某己、肖某戊分别通过雷某丁、刘某甲将钱转交给雷某甲,共计收取611550元。
被告人雷某甲等人共收取17户桩基基础工程建设费1583301元,经鉴定,上述工程2017年8月2日总造价为824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会议记录、编制说明单、预算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C、柳某甲、吴某乙、任某己、肖某戊等陈述,证人李某辛、江某某、杨某辛、柳某乙、王某D、毛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陈某甲、雷某丁、雷某己、雷某庚供述及辩解。
五、串通投标罪
1.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陕西**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欲建设**监狱篮球场,遂指使陕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壬(另案处理),由刘某甲提供标书,采取欺骗的手段竞标,中标后刘某甲实际承建该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报名登记表、投标文件送达签到册、标书、中标通知书、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银行进账单等书证,证人杨某壬、王某E、柳某丙、王某F、侯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及辩解。
2、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陕西**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欲进行**监狱生产区绿化提升改造,遂指使杨某壬,由刘某甲提供标书,采取欺骗的手段竞标,中标后刘某甲实际承建该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招标报名登记表、陕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标书、中标通知书、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等书证,证人杨某壬、王某E、某某庚、侯某某、王某G证言,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及辩解。
3、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陕西**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欲进行**监狱车间周边绿化提升改造,遂指使杨某壬,由刘某甲提供标书,采取欺骗的手段竞标,中标后刘某甲实际承建该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招标报名登记表、招标文件、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标书、投标内容确认单、中标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杨某壬、王某E、某某庚、张某戊、王某G证言,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及辩解。
六、非法采矿罪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非法在和平社区东坡开采粘土。经认定,涉案粘土属矿产。2020年5月11日,经陕西省**厅认定, 雷某甲、雷某丙非法开采粘土矿209493.36立方米,价值142.03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商洛市**公园土方回填平整工程承包合同、商洛市**公园中段土方工程A、C、E标段施工合同、商洛市**局商州**局的说明等书证,证人郝某某、于某乙、雷某D、赵某甲、雷某辛、吕某乙、王某C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供述及辩解。
七、职务侵占罪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雷某甲利用其担任和平*居委会**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陈某甲、雷某丁商议后,指使和平社区文书兼会计雷某丁采取虚造工资补贴的手段,套取和平社区集体资金,连续四年违规向雷某甲、陈某甲、雷某丁每人每年发放补贴12000元,共计1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平社区村组干部工资补助花名册、工资领款花名册、误工花名册、城关**办**处财政所下达收支预算的文件、陈某甲的交款单等书证,证人吕某乙证言,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雷某丁供述及辩解。
八、贪污罪
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雷某丁在担任和平社区干部期间,协助人民政府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有资金、资产,共计662725元。
1.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和平社区实施旱厕改造工程期,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丁、陈某甲采取虚报旱厕改造户数的手段,套取补贴资金129400元,除用于和平社区其他支出39400元外,陈某甲分得10000元,剩余80000元由雷某甲和雷某丁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商州区城关**办**处关于印发<商州区城关**办**处2009年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划拨改厕专项工作经费的通知》、旱厕改造补贴款报账资料、和平社区创卫改水厕资金发放花名册等书证,证人某某辛、罗某乙、王某H等证言,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丁、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2.2011年,商洛市**北路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雷某丁商议,采取虚报坟墓迁移数量的手段,套取补偿款382800元。除社区花费支出和账上剩余的26392元外,雷某甲、陈某甲、雷某丁将310808元私分,雷某甲分得116509元,陈某甲分得96509元,雷某丁分得97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拨付**迁坟补偿款账务资料、和平社区上报资金发放表、和平社区坟墓迁移登记确认表、养老保险完税证等书证,证人雷某H、任某庚、雷某E等证言,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丁、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3.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丁共同商议,虚报领取了商州区**公园管理处在修建**游乐园工程中的迁坟补偿款195000元。除用于给和平社区实际迁坟群众兑付及其他花费外,剩余133557元私分。雷某甲分得50000元,雷某丁分得83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坟墓迁移补偿款拨付、借款及报账资料、和平社区**游乐场迁坟赔偿领款花名册等书证,有证人任某辛、雷某I、赵某乙等证言,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丁供述及辩解。
4.2011年和平社区修建办公楼时,被告人雷某甲以其为和平社区争取办公楼建设用地有功并垫资为由,指使雷某丁伪造内容为:“雷某甲出资8万元,社区将新办公楼楼梯西三间地皮作价8万元有偿奖励给雷某甲”的会议记录,侵占政府有偿划拨给和平社区用于修建办公楼的国有土地。经鉴定,雷某甲侵吞的办公楼西三间地皮面积为116.1平方米,价格为128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关于将区**直管公房有偿划拨给区**园等单位有关问题的区长办公会纪要(2010年3月12日)、城关**办**处有偿划拨直管公房资料、收款票据、和平社区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雷某丁、某某壬、王某I、郭某乙证言,陕西咸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雷某甲供述及辩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己、王某甲、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采取欺骗的手段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造势,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侵吞国有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造势,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造势,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侵吞国有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己、陈某甲、孙某甲、雷某庚、王某甲、许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高锋
检察员:郭金荣
徐 斌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雷某庚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丁、陈某甲、孙某甲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己、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共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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