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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采矿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6********,汉族,初中肄业,麻城市**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抽砂船在举水河麻城市**镇**村河段的河道内开采河砂,并因私采河砂先后于2017年6月26日、2017年6月28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15日被麻城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上述河砂除生产消耗之外,均囤积于麻城市**制品有限公司附近,已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麻城市金地不动产评估测量有限公司测量,囤积的河砂为38496.9立方米。经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河砂在时间段内的市场价格为40元/立方米。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砂照片及麻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等物证;2.麻城市河道采砂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麻城金地不动产评估测量有限公司测量成果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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