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于洋,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9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019年间,被告人雷某某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无中国烟草专卖标识的烟草合计数额人民币211300元。杨某某将从雷某某手中非法购买的部分烟草销售给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通化县**镇**小区**超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刑事判决书附判决、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杨某某物流照片附办案说明、杨某某车辆现场照片附办案说明、雷某某与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志伟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