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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狩猎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林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雷某甲,外号“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雷某甲多次采用猎夹方法,在祁阳县三口塘镇豪山村三组地段,猎捕国家保护鸟类,用于本人食用或出售。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雷某甲手机中存有的视频图片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一只苍鹭,三只夜鹭。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雷某甲到祁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采用禁止行猎的方法,猎捕野生苍鹭1只和夜鹭3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能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雷某甲三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含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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