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6********,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弄**镇弄**村委**弄**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在盈江县弄**镇弄**村委**弄**组的家中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只野生猕猴,并将其关在铁笼里圈养在家中。2020年4月8日,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雷某某家中查获野生猕猴一只。2020年4月14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野生动物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短尾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短尾猕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联系电话15208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三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