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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5月30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5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通过开展吸毒人员收戒行动,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抓获被告人雷某某,通过检查,民警从被告人雷某某的住所查获其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4.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5月30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实施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19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八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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