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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龙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镇**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甲应本村支书雷某乙邀约,非法携带其舅舅陈某甲的遗物猎枪一支、散弹8发与雷某乙、雷某丙一同驾车来到常宁市新河镇江**村打猎,期间雷某甲使用雷某乙携带的气枪击中禾鸡一只,随后被常宁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扣押猎枪一支、气枪一支、散弹8发,热成像1个。经衡阳市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被告人雷某甲非法持有的猎枪属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枪支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雷某乙、雷某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触犯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亦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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