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生于193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36********,汉族,不识字,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己家中非法制造一支火药枪,用于保护庄稼,后长期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8月29日,宁强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宁强县**镇**村**组雷某某家房屋门后将该火药枪查获,同时还查获疑似黑火药781.5克,以及铁砂、钢珠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为自制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检查、扣押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景凤
检察官助理:杨 雷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敬老院;
2.案卷2册;
3.光盘3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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