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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岷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到**镇**村被告人雷某某家入户时查获火枪一支,雷某某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使用和保管该枪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前装药式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收缴民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5.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雷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住岷县**镇**村,联系电话:1839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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