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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101192417,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黄集村中和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获取祖辈相传的一支疑似枪支后,被告人雷某甲一直未办理持枪证,长期存放于其位于金寨县古碑镇黄集村中河组家中,2019年7月、8月分别两次携带该枪支、钢珠数颗、1个装火药用的牛角筒独自到同组邻居徐某某家田里打野猪,均未打中。

2020年3月11日10时许,金寨县公安局古碑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雷某甲位于金寨县古碑镇黄集村中河组家中进行检查,在其家中柴棚衣柜内查获该疑似枪支及钢珠2354颗,在其卧室冰箱上查获1个装火药用的牛角筒,后依法予以扣押。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雷某甲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案发后,雷某甲经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雷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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