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4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号,居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受刘某某(已判处)指使伙同马某某、胡某某等人将吴某某从西安市友谊东路新兴名园小区强行带到西安市西三环东晁村村口,会同刘某某、许某某等人后又将吴某某带到沣东新城斗门镇先锋村东焦村孙某某家中。在孙某某家中刘某某向吴某某索要欠款,并限制被害人吴某某人身自由十余小时,其间刘某某、雷某某、马某某等人先后对吴某某殴打,并用电警棍对吴某某进行电击。后吴某某朋友报警,民警在现场将刘某某抓获。雷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上网后将雷某某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 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 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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