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雷某某通过穆某某、翟某某介绍认识了陕西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兴平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开始为陕西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2014年至2017年期间雷某某向赵村镇徐王村村及周边村民采取向村民承诺存款以一年为期限到期后给村民利息为存款金额的6%,并向每个在公司存款的受害人出具陕西某某创业投资股份公司和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凭证,共为某某投资公司吸收存款2023000余元(其中145000元为雷某某妻子张某某存款),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存款425000余元,涉及受害人80余名,向部分群众兑付本金40.5万元。雷某某按照非法获利2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4.8万元(已经扣减雷某某妻子张某某存款145000元),未能兑付20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保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渝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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