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3********,畲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安市**乡**村**号。2019年9月12日因本案非法持有枪支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雷某某通过手机上网先后购买了射钉器、空包弹、80cm钢管、红外激光瞄准器等零配件,又从福安市穆阳镇区街上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了9mm的钢珠。之后,被告人雷某某按照网上搜索造枪教程,在福安市**乡**村**号家中对以上配件进行改装,用家中的打磨机将射钉器的内管切割出一个凹槽后,用家中的焊接机将80cm的钢管和射钉器内管进行焊接处理,之后将射钉器外壳套上,再将瞄准镜固定在射钉器上。被告人雷某某制造完该枪支后,用空包弹和钢珠作为弹药,携带该枪支到其家的后山打猎。
201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并在其指认下,从福安市**乡**村**号其家中一楼右侧靠内侧房间里查获一把自制枪支及空包弹、钢珠等物。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的射钉枪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查获的改装射钉枪一支、焊接机、打磨机、钢珠47个、枪管铁线一根、空包射钉弹55个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28页,检察材料壹册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