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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5********,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雷某某多次通过“拼多多”APP等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枪支配件邮寄至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室的住所,并将枪支配件带至其位于福安市下白石镇章岭村**路**号的家中组装成枪支1支。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正常击发,枪口比动能为327.81焦耳每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2019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主动携带改制枪支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买配件并组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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