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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雷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7年在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一五金店购买一支“渝星牌”射钉枪及若干空爆弹,并将该射钉枪安装钢管,经改造具有免顶击发功能,后用于打鸟。

    因“渝星牌”射钉枪老旧损坏,被告人雷某某再次购买免顶射钉枪,2019年6月20日通过京东网购买一支“宝马X7”型射钉枪,但未购钢管。被告人雷某某将“渝星牌”射钉枪上的钢管拆下安装到“宝马X7”型射钉枪上时,因不匹配致钢管损坏。后雷某某通过拼多多网站购买一根钢管,因钢管与“宝马X7”型射钉枪不配套无法安装,遂将钢管装在“渝星牌”射钉枪上,改装后“渝星牌”射钉枪可免顶击发,并用于打鸟。

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渝星牌”射钉枪为自制火药枪,属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发射适配钢珠,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宝马X7”型射钉枪不属枪支,对人体无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扣押的枪支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局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改装射钉器,使之能以火药为动力,正常发射适配钢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辉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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