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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雷XX,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X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雷XX作为镇平县石佛寺镇新兴北路楼房建筑施工的包工头,系该施工队的负责人,因其在施工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责任义务,发生施工人员温端从楼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责任事故。

案发后雷涛力、雷XX赔偿死者温端家属7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XX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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