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乡**村委**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后在平阳县看守所服刑,于2009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经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两次邀约谭某某、肖某某、贺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曲靖市富源县古敢乡沙营村委会上笔冲村张某某家使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79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795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四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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