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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贪污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职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0********,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正安县**镇**村村委会原村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由正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正安县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向各乡镇下发《2013年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正草地中心[2013]1号文件,要求各乡镇实施养羊项目,其中格林镇获得养羊项目指标共计41户,保丰村、永长村为项目实施村。因保丰村、永长村未完成养羊项目指标,格林镇组织各村主任开会决定将养羊项目调整各村符合条件的农户实施。**村村委会主任雷某某参加开会得知这一养羊指标后,雷某某没有依职权对村民进行广泛宣传,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以及家属王某某的名义获得2个养羊项目指标,因其自养10余只羊数额不足,不符合项目实施条件,于是雷某某向蹇某某借用40只羊满足养羊项目规定后顺利通过验收,雷某某及其家属王某某于2014年6月获得养羊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调查报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主体资格材料、2013年格林镇生态养羊项目相关资料等;2.证人王某某、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3.8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琳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2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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