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卖给邓某某200元毒品,获利50元,毒品通过**快递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新区**村**栋**室邓某某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语音转化文字内容及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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