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四川省仁某某**镇**路**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日),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9日,吸毒人员杜某某、龙某某二人微信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后雷某某在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并在仁某某文林镇新车站附近将约0.4克冰毒贩卖给杜某某、龙某某,杜某某微信支付毒资300元。

2、2019年5月22日,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毒资300元,后雷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农村信用社对面杜某某家外将约0.4克冰毒拿给杜某某、龙某某后离开。

3、2019年5月26日19时左右,杜某某微信联系雷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毒资300元,后二人在仁某某文林镇高中校旁边的马路边交易毒品约0.4克。

4、2019年5月26日18时左右,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苏某某要雷某某的电话求购毒品,后苏某某帮助吴某某微信联系雷某某购买毒品300元,吴某某、苏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到雷某某位于仁某某文林镇翰林香郡小区大门口,雷某某将约0.4克冰毒交易给苏某某、吴某某,雷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龙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862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