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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00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巷**号,2019年7月15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上塘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向胡某某(已行政处罚)、余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贩卖毒品。

1、2019年7月23日下午雷某某向胡某某出售冰毒约0.4克,麻果2粒左右,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2019年7月27日下午雷某某向胡某某出售冰毒约0.4克,麻果1粒左右,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2019年7月29日下午雷某某向胡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麻果1粒左右,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元。2019年7月30日下午雷某某向胡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麻果1粒左右,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

2、2019年7月7日,雷某某向余某某出售冰毒约1克,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元。2019年7月9日,雷某某向余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元。2019年7月10日,雷某某向余某某出售冰毒约1克,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2019年7月22日,雷某某向余某某出售冰毒麻果混合物1小包,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胡某某、赵某某、余某某、万某某、肖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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