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12******,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塔山街道**矿**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六枝特区实验小学附近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后,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零包一包及手机一部,经称量,被告人雷某某贩卖的冰毒嫌疑物净重为0.51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贩卖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等笔录:封存、称量、辨认、提起、现场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志席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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