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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5********,畲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乡**号,户籍在福安市**乡**村**号。2015年6月26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12月6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5月31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福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在福安市德艺学校附近路边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雷某某手机上提取的与黄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72页,检察卷壹册4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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