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崇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10月29日,因吸食冰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5月2日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要购买人民币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给被告人雷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20元,在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兴达路1041号邮政储蓄附近,被告人雷某某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后,被公安民警挡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1小袋,净重0.40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冰毒系违禁品,均存于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证物保管中心,均建议以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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