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9月21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横县横州镇北村村委新村路口处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时,被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雷某某的身上查获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4粒、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4粒(28粒净重共1.86克)、现金300元、手机1台;在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粒(净重0.84克)、手机1台。从28粒毒品可疑物中提取10粒送检,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粒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11份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2020年8月5日,雷某某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直至被刑事拘留。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现金;2.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闭祖集
检察官助理:韦明浩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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