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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丹阳市**区**村出租房(户籍地为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雷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8年3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丹阳市开发区曲阿街道郭家村一巷子路口,以每小包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在雷某某身上查获3小包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0.33克,经鉴定,3小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记录、扣押清单、收缴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5.搜查、称量、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巍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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