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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8********,畲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因无力偿还先前向被害人阮某某的借款10万元,同时为了获取资金偿还信用卡及日常生活开支,故向阮某某虚构自己参与贵州省雷山县思源中学以及雷山民族中学超市经营权的招投标的事实,并承诺中标后让阮某某按比例出资占股共同经营,先前欠阮某某的10万元可以直接转化为投资款。为获取阮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前往雷山民族中学招投标地点拍摄相关视频发给阮某某,并使用多个微信号伪造聊天记录截图,假装自己已与他人取得雷山民族中学超市的经营权,让阮某某按比例出资207500元投资款,被害人阮某某在此期间分多笔转账给雷某某共计107500元作为投资款。至2019年年底,阮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雷某某讨要分红,被告人雷某某仍通过伪造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多次进行推脱,后于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迫于压力向阮某某坦白其未将阮某某的钱款用于投资的事实,并返还阮某某1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2月3日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后与阮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归还阮某某全部款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从雷某某处查扣的农行卡一张、手机一部;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雷某某银行账户明细、微信交易明细、被害人阮某某提供的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阮某某提交的谅解书原件及还款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林某某证言;

4.被害人阮某某陈述;

5.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雷某某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提取雷某某手机勘察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9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76558****.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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