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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绰号为“大光头”“大某某”、“李某某”的男子(身份均不详)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添加陌生女性为好友,并由雷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被害人网络聊天,通过一段时间的情感交流,逐步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进而约被害人见面吃饭,而后雷某某伙同其他两名同伙假借赌博为名,设局骗被害人领取现金借予雷某某,随后三人分散逃匿,从而骗取女性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9月,被告人雷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并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保持上网聊天,同年4月7日,雷某某约被害人见面,伙同其他两名同伙,以赌博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450元。

二、2012年1月,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梁某燕梁某某,并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保持上网聊天,同年4月10日,雷某某约被害人见面,伙同其他两名同伙,以赌博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0000元。

三、2012年2月,被告人雷某某通过QQ认识被害人章某某,并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保持上网聊天,同年4月17日,雷某某约被害人见面,伙同其他两名同伙,以赌博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41600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雷某某的妻子因与其发生情感纠葛报警,同日,雷某某被民警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ATM机取款凭证,被监管人员信息详情;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梁某某、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截图、网帖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伙同他人通过网络以婚恋交友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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