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93********,畲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巷**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因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雷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采用QQ搜索“附近的人”搭识被害人,谎称能够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收取定金、保证金等各种理由,骗得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3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晚,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搭识住宿在无锡市新吴区**路**酒店**号房间的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收取定金、人身安全保障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958.88元。
2.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晚,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搭识住宿在太仓市**镇**宾馆的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收取定金、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
3.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晚,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搭识太仓市被害人熊某某,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收取定金、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3000元。
4.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凌晨,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搭识江阴市被害人梁某某,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收取定金、服务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000元。
5.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晚,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搭识绍兴市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收取定金、见面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元。
6.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4月3日晚,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搭识太仓市被害人陈某甲,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收取服务费、人身安全保证金、打车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888元。
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破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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