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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2012年2月24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13日假释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2日凌晨,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城市便捷酒店,雷某乙(另案处理)利用嗅探设备获取被害人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公民信息,被告人雷某甲帮助抄写该信息,雷某乙提供信息给徐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冒用被害人李某某身份刷银行卡人民币共计67980元用于消费,后退款到指定银行卡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2、2018年12月24日凌晨,在柳州市鱼峰区城市便捷酒店荣军路店,雷某乙利用嗅探设备获取被害人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公民信息,被告人雷某甲帮助抄写该信息,雷某乙提供信息给徐某某,徐某某冒用被害人何某某身份刷银行卡人民币共计35582.93元用于消费,后退款到指定银行卡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3、2019年1月7日凌晨,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门头路25号汇源酒店,被告人雷某甲伙同雷某乙、雷某丙(另案处理)利用QQ昵称叫“*****”(QQ号码30301****)的人提供的被害人余某某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名字,短信验证码等信息,登陆被害人余某某的微信,将余某某微信的10600元零钱提现至该微信绑定的****。再由“*****”冒用余某某身份刷银行卡将10600元用于消费,后退款到指定银行卡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9年8月2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果郎村林江屯将被告人雷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强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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