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210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乡**村委**组。2018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雷某某自称“陈俊涛”,虚构深圳市**中心公务员的身份,谎称可帮被害人刘某某追回被骗的2万元钱进而结识刘某某。之后雷某某以恋爱为由继续与刘某某交往。期间,雷某某先后编造开公司做生意、买摩托车等借口,诈骗刘某某人民币约16万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晚霞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卷共4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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