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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72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9日至2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利用蒲城县****有限公司(简称蒲城**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被害人何某某虚构通过做账套取**公司“水电运营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共计355000元。被告人将所骗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给被害人退赔了3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2019年2月19日至2月20日,被告人雷某某以利用蒲城县****有限公司(简称蒲城**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被害人曹某某构通过做账套取**公司“水电运营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共计39000元。被告人将所骗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给被害人退赔了 3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3、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利用蒲城县****有限公司(简称蒲城县**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被害人杨某甲虚构通过做假账来套取**公司“水电运营费”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56320元。案发前,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了70000元。被告人将所得赃款8632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给被害人退赔了8632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案自首说明、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曹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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