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以能帮黄某某等5名被害人申报工程师等级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了黄某某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55000元,赃款挥霍。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曦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