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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7********,回族,群众,经商,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街**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经马某某介绍结识被害人穆某甲,被告人雷某某自称其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政府有关系,被害人穆某甲向雷某某提出通过杨村镇政府关系帮助违规办理其亲属穆某乙房屋拆迁评估事宜,后被告人雷某某虚构其为穆某乙办事疏通关系需要向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魏某某、王某某给予好处,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共计骗取被害人穆某甲人民币15.8万元。被告人雷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用途。

被告人雷某某后被抓获,已赔偿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穆某甲陈述;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谅解书等书证;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68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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